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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9 21:27:39 点击量:
近年来,柳城县在畜禽养殖方面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严峻。产生的粪污基本用于农田灌溉,由于一些职能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指导监管存在缺位、土地灌溉承载能力评估机制失灵等情况下,逐渐演变为威胁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的环境风险隐患。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现公开通报一个典型案例如下:
2025年4月11日,柳州市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群众饮用水收到污染的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西北面建有4个储污池用于粪污发酵,其中一个为土坑储污池,容积约500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措施;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储污池存在未经发酵完全的粪污渗漏入周边土壤影响地下水情况。同时发现由于缺乏合理灌溉,养殖场周边的消纳土地上淤积有大量粪污。
2025年5月19日,柳州市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再次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2024年实际生猪出栏量为5615头,养殖规模超过环评备案的4750头生猪规模,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将未经过处理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储污池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拟处罚金额61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拟处罚金额18867元。
其一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养殖场进猪养殖之前将项目信息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前期介入对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对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的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审批进猪养殖。其二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土壤承载能力—粪污消纳量—灌溉周期”动态匹配机制,为每块农田划定“环境容量红线”;其三将地下水质量改善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压实负有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责任,唯有将“环境安全优先”原则嵌入粪污利用全链条,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近年来,柳城县在畜禽养殖方面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严峻。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基本用于农田灌溉,由于一些职能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指导监管存在缺位、土地灌溉承载能力评估机制失灵等情况下,逐渐演变为威胁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的环境风险隐患。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现公开通报一个典型案例如下:
2025年4月11日,柳州市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群众饮用水收到污染的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西北面建有4个储污池用于粪污发酵,其中一个为土坑储污池,容积约500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措施;未采取防渗措施土坑储污池存在未经发酵完全的粪污渗漏入周边土壤影响地下水情况。同时发现由于缺乏合理灌溉,养殖场周边的消纳土地上淤积有大量粪污。
2025年5月19日,柳州市柳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再次对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2024年实际生猪出栏量为5615头,养殖规模超过环评备案的4750头生猪规模,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将未经过处理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储污池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柳城县六塘镇韦中平养殖场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拟处罚金额61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拟处罚金额18867元。
其一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养殖场进猪养殖之前将项目信息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前期介入对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对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的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审批进猪养殖。其二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土壤承载能力—粪污消纳量—灌溉周期”动态匹配机制,为每块农田划定“环境容量红线”;其三将地下水质量改善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压实负有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责任,唯有将“环境安全优先”原则嵌入粪污利用全链条,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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